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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手续,选择实力代办公司

    2024-11-23 02:56:01 27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1、主要受压部件、受力结构件的材料、零部件及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应符合规定; 2、主要受压部件、受力结构件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复验手续、见证资料齐全,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主要受压部件、受力结构件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发生变更时,其变更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手续齐全,变更后所使用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压力管道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到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制造车间搬迁的; 2.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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