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把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
出口履约保函
出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出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进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担保人负责赔偿进口人的损失。这种履约保函对进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还款保函
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两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投标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