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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刑事辩护在线律师,在同行业中获得良好的信誉

2024-09-13 11:00:01  502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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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护时要注意什么?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行为人有权针对被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等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庭上或者是停下辩解,这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还是委托由律师进行辩护的,都不得严重偏离案件事实进行辩护,否则视为辩护不合法。

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友等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受理立案之后,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开庭以前就需要提出意见。因此,笔者认为在法院审判阶段,庭前向承办人员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也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十分有必要的。一般来说,公诉机关已经提交起诉书,在案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的结合,证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逻辑相对已经基本清楚,照此思路,如果没有其他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相左的意见出现,办案人员很容易“先入为主”而影响裁判。

因此,庭前提交一份相对较为详细的辩护意见,内容上涵盖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案件焦点、法律分析、证据问题,当然再加上律师专业的倾向性辩护意见,引导承办人员了解到案件存在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问题,更应该在庭前引导承办人员注意这些存在瑕疵或者非法的问题,从而改变对案件的相关事实的看法。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证据来确定庭审的重心,但如果律师提出了相左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往往也会影响庭审的争议焦点和方向。此外,庭前的辩护意见,还能为律师庭审之后完善辩护意见提供帮助,也可以避免出现本应适用普通程序而出现先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庭前提交辩护意见也可以提高庭审的控辩双方的庭审辩论质量。

当然,每一次庭审结束之后,都可能因为庭审的调查、辩论等情况,对此前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有所新的发现,庭后辩护律师仍然需要根据庭审的状况提交相对更加完善的辩护意见。

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其次,辩护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辩护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是其意义的重要体现。正是对这一意义的充分肯定,才使得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后,辩护制度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能增强群众对判决的认同感,有利于树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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