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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信用修复合法吗?国家承认吗,非屏蔽,成率行业头牌

2024-09-29 07:00:01  261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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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防范信用风险:通过征信,查阅被征信人过往的历史记录,商业银行能够清楚的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扩大信贷范围,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

服务其他政府部门: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中除了采集银行信贷信息外,还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采集了大量的非银行信息,用于帮助授信机构的风险防范。当政府部门出于执法需要征信机构提供帮助时,可以依法查询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或要求征信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

有效揭示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征信机构不仅通过信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而且在这些客观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工而推出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评价,如信用评分等。通过这些评价,可以有效反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风险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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