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批准证书(外资提供复印件);(如果是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的)
3.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4.外国人担任职务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5.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6.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7.近期二寸证件照片8张及其电子版;
8.学历证书及其学位证书(中国境外获得的学历证明需经过使领馆公证认证,中国境内获得的学历证明无需认证)
9.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经使领馆公证认证,应届毕业生只需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