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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院诊断书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诊断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为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医疗、疾病诊断证明的签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关于医疗、疾病诊断证明的签发规定。
1.医疗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证明,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每个医生都应该实事求是、认真、科学地做好这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生对所做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在医院注册的医生有权签发医疗证明,医生不能签发与自身医疗无关的医疗证明,实习生和住院医师无权签发医疗证明。
2.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前必须对患者进行直接检查,诊断证明必须客观、,每次诊断必须有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记录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一致,主要意见也应记录在病历中备查。如果因公共伤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等原因受伤,必须取得管理人或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
开医院诊断证明
1:根据所需提供医院的等级要求,如需要提供三甲医院,前往医院挂号就诊;
2:科室医师为您进行问诊、检查、诊断、;
3:检验科为您出具图文检查报告单,主治医师为您出具诊断证明书,以及病例证明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