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签章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签章过淡、印章化开、签章出框等问题,解决此类背书签章瑕疵,需要签章瑕疵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2.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 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 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3.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 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