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的贷款。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须与银行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协议、所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来源须清楚合法并具有支配权、委托人须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由委托人确定、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居所、当地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的自然人和信用良好、年检合格、符合委托人和银行其他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暂定为自然人。 中国个人贷款的公司在深圳首先开始试点经营,在全国各地涌现出了发展的萌芽,有北京宜信汇才,深圳市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又称“信安易贷”),汇富贷,中安信业,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也都在争抢这一份蛋糕。
计付利息的上限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借款本金与以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