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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限范围
宾馆、饭店、商城、集市、客运站候车厅、客运港候船厅、民用航站楼、体育馆、会议室,以及电影院、录影厅、礼堂等表演和放映场地,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提供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咖啡馆和餐饮场所,游乐、娱乐场所,保龄球馆、滑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浴等商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其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包含此数)在开始使用和营业前,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进行消防检查。对于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上述场所,如果主动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将予以处理。
在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民自建住宅中开设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场所的,如果建筑内的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这些地方不包括在公众集合场所开始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检查范围内。
已合法获得《公众聚集场所启动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启动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如果进行扩建、改建(包括室内装修)、改变用途或改变场所名称、地址、消防责任人等事项,应重新申请启动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
二、申请条件
开设公众聚集场所应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相关文件可在江苏消防网-服务-公众聚集场所启动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部分查询下载)。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位置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即: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确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政府机构周围,车站、机场等人口密集处,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以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邻的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在中小学周围200米以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