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和背书人在交付票据后,即对后手持票人负有法定担保责任。这种责任,在付款人完成承兑行为之前,包含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双重内容。而在付款人承兑之后,只包含担保付款,因为他们已被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
承兑是票据法在汇票制度中规定的一种票据行为,其含义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汇票上之所以要设立承兑制度,是因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或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有价证券,但汇票出票是出票人单方行为,"委托"一词并不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者即使存在该种关系,也因为票据的设权性和无因性而不发生票据法上之效力。故需要由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自己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表明其是否愿意付款,以确定其在票据上的身份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