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①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协议书
②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③技术交底
④脚手架及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⑤劳务用工合同及管理协议书
⑥机械租赁合同及管理协议书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物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在进行拆除。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