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投标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常见的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实务中对其法律性质及后果有不少争议,有违约金说、定金说和质押说等观点,笔者赞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地固定属于法定五种担保方式的哪一种,其性质和效力应视合同中有关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约定而定”
与违约金的区别。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违约金与履约保证金都具有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是否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其具有补偿性;其次,违约金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履约保证金通常只约束一方当事人即中标人,当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违约时,履约保证金对其不起作用;第三,违约金一般无需预付,在债务不履行损害发生后始得请求,而履约保证金则应根据合同约定交纳。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担保人
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