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质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在从种类物向特定物转化后也可以进行质押。设立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中标人完全履约,不论履约保证金标的物为现金货币,还是其他财产性标的物或可转让的权利,招标人对其均具有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除前述特定可视为定金的情形外,履约保证金的实质应归为质押担保。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商业保函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预付款保函
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