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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入职,按体检难度系数收费

    2024-12-27 08:14:01 106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公考体检关于其他肝炎

    其他肝炎 包括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

    上述疾病的病史(包括服药史)可供作参考。同样,体检中主要依据实验室及腹部B超检查的客观指标确定有无肝脏损害,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①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经复查仍无下降者,不合格。

    ②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但B超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③有明确原发疾病或病因者,应根据原发疾病或病因的性质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公务员体检复检血常规医院只说不合格本人有知情权吗

    1.当然有,可以向招考单位了解不合格的原因。

    2.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

    3.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对视力、血压等项目有疑义的,可当场进行复查,得出结论后不再对这些项目进行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

    慢性单纯性青光眼能通过公务员体检吗?

    慢性单纯性青光眼:属于开角性青光眼。本病双眼发病,发病隐匿,多数人无明显症状,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完全丧失视功能,临床上很大程度依靠体检才能发现。对体检中发现的视乳头杯盘比值(杯直径与视盘直径的比值,C/D)增大者,必须做进一步的青光眼排除检查。

    公务员体检肺结核标准

    4.1.2 结核病临床标准 《标准》中所列的各种结核病,包括现症患者及经但还未达到临床标准者,均作不合格结论。另外,对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标准》未作出明确说明,是因为此型肺结核病变广泛,后病变完全吸收者视为临床,病变融合者按继发性肺结核标准处理。

    按照本条款规定,结核病必须达到临床并稳定1~2年方可作合格结论。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肺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初治6个月,复治8~12个月,耐药及耐多药病例18~24个月)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经过1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痰抗酸菌涂片每月3次、连续6个月均阴性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肺外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分泌物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经过2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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