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Short Term Loan 或 Short Term Loans)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等。 与之相对的是长期借款。在中国的会计实务而言,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某项债务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等。
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资金周转(Turnover of Capital)是指企业的资金,在购进商品时由货币形态转化为商品形态;随着商品的销售,购买商品时所垫支的货款得以收回,企业的资金又从商品形态回归为货币形态;企业资金的这种存在形态的转换和回归,随着商品流转的不断进行,而周转复始、延续不断的循环过程。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