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解决,债权人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此时,债权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等,以证明债务人的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债权人还可以收集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作为证据。为增加追偿成功的机会,债权人还应搜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可执行财产情况。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务。
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私人借款的借款利率,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利率的限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该不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部分利息,法院应当支持。对于不超过24%的,借款人应当给付出借人利息,法院对出借人请求借款人给付利息的,应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存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有偿地、强制性地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例如,国家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因此,抵押物被征用的,抵押人将得到补偿费,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补偿费应当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仍然存在于抵押物的补偿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