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务纠纷,殴打的病人,其诊断证明经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会诊签字方可盖章,劳动力鉴定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对于过期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查对患者是否属实。
客观性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学生可在春季学期第1~15教学周、秋季学期第1~17教学周申请休学,夏季学期不受理休学申请。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春季学期第14~15教学周、秋季学期第16~17教学周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一学年(含当学期)休学手续。学生“创业休学”的申请时间为春、秋季学期开学两周之内。
申请休学者,需到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填写《休学审批表 》, 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病申请休学,需附由校医院签字认可的病情诊断书。学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需附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