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
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不动产,对于动产,一般设定质押担保方式,物权法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