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考察
一般来讲,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度考察主要在四方面:
1、 银行信用
包括结算信用和借款信用:
结算信用指申请借款企业在现金结算情况正常,未发生过违反结算纪律、退票、票据无法兑现和罚款等不良纪录。借款信用指申请借款企业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曾发生过银行借款的,无逾期贷款或欠息等无力偿债现象。
特别要提醒的是:老板一定要亲自抓财务,有的企业因一时忽视忘记了还款日,还款期限一过,变成逾期,就在银行系统内变成了“黑名单”(上海的银行系统内部是联网的)。你一下变“黑”了,全市都知道。那怕你第二天想起来,再请求转期都难了,就算行长要帮你忙,也无能为力了。切记: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2、 商业信用:包括申请借款企业在合同履约,应付账款债务的清偿上能恪守商家的诺言,不失信。
3、 财务信用:会计结算规范,会计报表真实可信,资产实在,无抽离现金或其他弄虚作假作为。
4、纳税信用:企业能按时上缴应纳税款,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以上是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度考察的四方面原则。
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资料
1. 资格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营业执照等;
2. 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等;
3. 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收入证明)、税单及其他还款能力证明等;
4. 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担保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值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信用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 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6. 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简历、工作业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申请借款的金额和期限);
7. 不低于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自有资金或付款证明;
8.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借款客户所提供文件资料应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