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人民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一项支付结算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是企业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与银行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并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信用证的内容
① L/C本身的内容
包括L/C类型、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② 对有关当事人的说明
例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等。
③ 对装运货物及款项的说明
在L/C中一般会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时间等。
④ 对运输事项的说明
L/C中一般会列明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期限、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运等内容。
⑤ 对单据的说明
明确所需的单据种类、数量及内容。
⑥ 其他事项
如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限制由某某银行议付等。
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