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用证是由银行依自己的信用开立的向受益人保证付款的承诺,因此,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并具有与其他支付方式不同的特点。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且由此构成开证银行确定的承诺,即开证银行保证向相符的提示承付。由此可见,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是付款人,不同于银行只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一般担保业务。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要求即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的收汇迅速、,有利于资金周转。这种即期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得为普遍。
「单到付款或议付」,即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议付行)提示的相符单据后立即付款。而开证申请人也需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因此,从出口商提示到开证行付款,时间只是一个邮寄单据的邮程和开证行审单所需的时间。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则受益人提示单据后,经过付款行审单的时间即可取得信用证款项。
大部分的进口商都采用即期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所以我们的出口商不可能完全的将自己与大部分的国际进口货物商隔绝开来,这无非就是这段财路的做法。即期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说是一个非常实务的选择,因为即期信用证可以让开证的进口商更快的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以及缩短货物压港的时间,减少客户增加的额外支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