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开证银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信用证的,但其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受益人可凭规定的相符单据直接向开证行要求承付,而无须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即使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已经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仍然必须承付。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总是处于付款人的地位。
信用证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基础交易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授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或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银行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银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所存在的合同关系;开证银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及类似的文件包含在信用证中作为信用证整体的组成部分。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要求即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的收汇迅速、,有利于资金周转。这种即期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得为普遍。
「电报偿付」,用于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所在地的议付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用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发出通知,说明单据已按规定寄送,要求立即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付款。若开证行规定,向议付行的偿付应由开证行的另一分行或第三方银行办理,则要及时向偿付行提交照付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且不得以索偿行必须向偿付行证实单据相符作为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