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买方开立银行信用证,应该携带买卖合同,并向银行缴纳货款相同的款项。然后买方银行会告知卖方银行,让其通知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发货。在买方收到货后,经确认无误后,就可以通知卖方拿着信用证到银行提取货款了。
4. 促进跨国贸易的沟通与协调
信用证在跨国贸易中还起到了促进沟通与协调的作用。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双方,语言、法律、文化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信用证以其标准化的格式和规则为各方提供了统一的交流语言和操作框架,使得交易过程更加顺畅。
例如,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标准和检验方法各不相同,买卖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共识。通过开立信用证,并明确列出货物的具体规格和检验标准,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彼此的要求和期望,从而减少了因沟通不畅而产生的误解和纠纷。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具有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这一承诺是开证行的义务,也是受益人的权利保障。
二、不可撤销性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和可靠性,为受益人提供了稳定的付款保障。
三、以相符交单为付款条件
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是以相符交单为前提的。所谓相符交单,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包括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等方面。只有相符交单,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四、银行信用为主导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信用起着主导作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使得受益人能够放心地发货、交单并收款。同时,通知行、议付行等也参与其中,共同构成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