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压疮功能的床垫、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常规设备(如紫外线灯、空气机等)、电冰箱、洗衣机、符合饮用标准的冷热水。
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设施。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简易自动心脏除颤仪/器(AED)、简易呼吸器、心电图机、气管插管设备、供氧设备、抢救车。
(三)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应配置康复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物理和作业设备。
(四)信息化设备:配置具备信息报送、传输和自动化办公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医疗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相关要求。
(五)护理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六)有能满足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