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填写机构的全称,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上的名称一致。
机构性质:说明机构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体性质。
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信息。
注册地址:填写机构注册登记的地址,应详细到具体的门牌号。
实际地址:若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需填写实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地址。
成立时间:填写机构依法成立的日期。
联系方式:包括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
仪器设备与设施信息
主要仪器设备:详细列出机构用于检验检测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检定 / 校准情况等。
设施情况:描述实验室的场地面积、布局,以及环境条件控制设施,如温湿度控制、通风、防尘、防震等设施的情况。
随附材料要求
独立法人实验室:需提供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如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除提供上述独立法人实验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外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文件、实验室设立批文、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外资实验室:在提供独立法人实验室所有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境外从事相关检测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等。
特殊情况规定
可以不盖的情形:实验室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 CMA 标志。
不得加盖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 CMA 标志;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 “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 或类似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