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交所成立前信托公司参与票据业务的交易模式
信托公司之前参与票据业务主要是参与承兑汇票业务,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按照《票据法》要求,贴现和转贴现只能针对金融机构,在票交所成立之前这个“金融机构”我们一般指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
信托公司之前参与票据业务一般是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作为特定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对应的收益,实际上就是非背书转让业务,即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信托公司委托合作银行进行操作,到期后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这种交易模式结构清晰,操作简单,但由于信托公司并不参与票据鉴别、托管等业务,在纸票时代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票交所成立后信托公司参与票据业务的交易模式
随着管理办法和票据交易主协议的实施,电子票据的使用极大地降低了信托公司参与票据业务的风险。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参与票据交易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依法合规设立;二是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三是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四是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五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作为非法人机构参与票据交易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二是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三是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目前来看,信托公司参与票据交易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按照制度要求信托公司参与票据交易一是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二是要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三是满足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