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审批可以由房屋的业主申报,也可以由承租单位自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检查。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防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