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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建筑防火设计

2021-03-19 10:59:48  725 次浏览

一、消防检测公司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设计

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3)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5)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二、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表3-9-7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表3-9-8规定的消防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表3-9-7和表3-9-8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设备组成系统时,各设备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

1.消防控制室资料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消防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值班情况、消防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2.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应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快方式确认;在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在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的间隔。

4.消防控制室的控制与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应能显示消防系统及设备的名称、位置和动态信息;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100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应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430mm;应能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2)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应能控制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启动和停止。

(3)消防联动控制器

①应能将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水位信息和管网压力报警信息;应能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显示其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

③对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火栓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水位信息和管网压力报警信息;应能手动和自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④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⑤对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水泵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采用压力容器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要求。

⑥对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防水池(箱)水位和泡沫液罐液位信息;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⑦对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⑧对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控制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的动作,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⑨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⑩对电梯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控制所有电梯全部回降首层,非消防电梯应开门停用,消防电梯应开门待用,并显示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应能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①①消防电话总机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应能显示各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并能将故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①②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并能将故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①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手动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系统,应能将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系统,应能将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①④消防电源监控器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应记录消防管理信息及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应能对历史记录打印归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6.信息传输要求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当具有自动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管理信息功能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发出传输信息指令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有声、光指示。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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