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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计施工的疏散布局

            2023-03-20 01:42:27        1109次浏览

      一、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三、消防设计施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四、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五、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六、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七、消防设计施工高层建筑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出口。

      八、建筑中的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出口或疏散出口靠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九、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靠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十、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十一、消防设计施工的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十二、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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