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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的病历都包括哪些内容?

            2024-10-12 11:06:43        438次浏览

    (一)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三)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四)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

    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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